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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住房公积金出新政
浏览:2660 | 更新:2016-04-22 15:30:10

 为切实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通知》(赣建金【2015】4号)文件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日前发出通知,从4月1日起,将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信贷方面:

  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方缴存职工由45万元提高为60万元,单方缴存职工由35万元提高为40万元。

  调整首贷认定方式。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律执行首次贷款政策(即取消原二套贷上浮10%的利率政策)。禁止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开通异地职工在鹰购房贷款政策。外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返乡在鹰潭地区购买住房的只要提供外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即可在鹰潭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

  实行父母、子女间购房贷款和提取互认。职工本人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为父母、子女在鹰潭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个人帐户公积金。

  提取方面:

  提取和贷款并行。职工在鹰潭地区范围内购买住房时可以先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中的公积金,然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提取和贷款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款的80%。

  改变按年提取还贷资金划转方式。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的资金不再划入职工本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放宽配偶间的提取限制。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只有本人姓名的,凭婚姻关系证明,可提取配偶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放宽支取时限。购买商品住房的,在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凭首付30%以上税务收款收据或销售不动产全额发票或房屋产权证在一年内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取消五年内再次购建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即只要购买住房均可支取)。